惜辉心声:取消工商收费有多难(转帖)
取消工商局针对个体工商户独有歧视性收费的呼声由来已久,个体工商户在企盼,绝大多数工商管理人员在企盼,社会各界在企盼;人心所向,众望所归;然而,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取消工商收费的传闻再次成为泡影。
惜辉心声:取消工商收费有多难
时间过的真快,自2003年起开始关注工商收费问题,已经在时光的流逝中步入第六个年头。
工商会费
2002年,本人通过本地电视新闻广播偶然得知,政府纠风部门正在整顿经济秩序,纠正政府机构乱收费问题,其中之一就包含工商部门针对个体户收取会费问题。从此以后,爱“钻牛角尖”的我只是一念之差开始关注这一问题;身不由己全身心的投入,夜以继日、废寝忘食的探索,甚至于在走路、吃饭、躺在床上无不在思考这一问题。
曾经真名实姓拨通过市长热线电话,曾经给中国政府、国务院、国家元首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写信,曾经向各级民政、纠风部门反映情况。因此、也曾经先后被省、市、区、所工商局的各级领导干部约见。
但非常遗憾的是,来自工商部门的所有答复都是异口同声的相同解释:“根据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会员必须缴纳会费”;这种“只要办照就是会员”的明文规定,有关约见人员曾经让我亲眼过目阅览。
面对来自工商部门如此异口同声“收取会费合法”的解释和亲眼所见“只要办照就是会员”的明文规定使我非常疑惑;既然是一种合情合理、名正言顺的收费,为什么被政府纠风部门列入乱收费项目而加以整顿纠风那?是不是我当时听错了?因此,我曾经向一些政府机构电话咨询,但均因接电话者不了解情况而没能找到答案。带着诸多疑惑和不解,促使我决心探索和寻求事实真相。
后来通过网络使我逐渐得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力。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发布)明确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依照《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文件)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接下来,我通过网络终于查询到当年监督机构整顿经济秩序纠正工商乱收费,由国家计委颁布实施的原始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实施日期2002-9-30计价检[2002]1807号),此文件中包含如下内容;(节选)
“十、关于工商部门和协会、中介机构收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中央一级管理,其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指定部门、中介咨询机构、协会办理业务和交费”。
“工商部门所属协会,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不得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未经依法批准的代理费、咨询费、培训费、会费等。凡有上述行为的均为乱收费行为”。
看到这个文件后使我恍然大悟,证明我当初并没有听错,中国政府纠风部门正是根据这个文件整顿纠正工商局针对个体户乱收费的。
由此可见,来自工商部门的解释让人难以接受;难道我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自身制定的条例能够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难道工商局不知道有“结社自由”这样的明文规定?答案也是否定的;通过网络,我从省工商局给省政府纠风部门的答复中看到以下内容:
“1991年国家颁布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但在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各社会团体坚持自愿的原则,《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目前,我省工商登记、年检之外,个体工商户是否加入个体协会也坚持自愿的原则。对自愿加入个体会协会的,按章程规定收取会费”。
显而易见,起先来自工商局“只要办照就是会员”异口同声的解释完全是站不住脚的谎言。面对工商局如此为了维护本部门和个人利益而欺上瞒下的态度令我非常气愤,加之长期以来多次投诉未见分晓,使我完全失去以往对政府机构的信任。另外,因本人听力重听,在语言交流上有些不便,也不想成为公众人物。因此,从此以后本人拒绝来自社会上各方面约见,其中也包括一些志同道合的网友;选择了隐姓埋名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竭尽全力用微弱的呐喊来揭露工商收费问题,最终目的是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事实真相。
由国家财政部、工商局、物价局颁布实施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同其他社团法人一样,有其独立的经费和自己的财产。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
由此可见,工商管理费本应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支出,而工商局针对个体户又另外再重复收取会费显然是一种以权谋私乱收费行为,怪不得被政府纠风部门定性为乱收费而加以整顿纠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