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可否分割房产
海安一名男子在两次起诉离婚都被法院判决不准之后,以与妻子、父母分居多年为由,提出了分割家庭共有房屋的诉讼请求。然而,海安法院在审理之后,近日对其这一看似合理的请求说“不行”。杨某未提出上诉。
杨某于1992年11月与妻子严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与杨某的父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1993年,由杨某的父母主要出资,杨某与严某参与劳动,共同建造了一幢二层住宅楼。1996年,四人又共同对该楼进行加建,形成如今讼争的建筑面积达200多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杨父名下。1997年,四人又共同对该住宅楼进行了装潢。
从2005年开始,杨某与严某之间闹矛盾,而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杨某两次向海安法院起诉离婚,都被法院判决驳回。2008年2月,离婚未成的杨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妻子已分居多年,为了方便生活,请求分割家庭共同的住宅楼中应得的部分。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共同共有财产。杨某在与严某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与其父母家庭关系也存续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中个人应得份额,既无家庭和夫妻共有基础丧失情形,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存在,请求不当。为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